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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项目材料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期间公路重点工程材料物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材料物资的质量和供应进度,有效控制价格、降低工程成本,科学合理地调配材料物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重点工程项目的材料物资管理。
本办法所称材料物资是指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建设材料物资,包括钢材、水泥、沥青、伸缩缝、支座、碎石、砂砾等。
第三条  材料物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公路重点工程项目的材料物资管理和监督由省交通厅统一领导,建设单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以下简称质量监督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切实加强材料物资管理。
第四条  材料物资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保证供应、价格合理、调配科学、提前储备的原则。
                                               第二章  材料物资计划和采购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明确材料物资管理机构。配备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对所需材料物资计划、采购、供应等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核定各种材料用量,按照工程计划进行分解,制定材料使用计划并上报省交通厅。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掌握沿线地产材料物资价格和生产企业的生产及储存能力等情况,结合实际确定采购方案,制定详细的储备计划,并上报省交通厅。
第八条  材料物资应进行冬季储备。建设单位要结合实际需求,制定冬季材料储备计划,组织施工单位做好相关材料的冬储工作。对价格波动较大或集中使用的材料,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提前储备。施工单位应尽可能利用省内储运站点及施工现场进行储备。
第九条  材料物资的采购根据其规格和类型采取不同方式组织实施:
(一)  高标号水泥、沥青、钢材等材料物资,由省交通厅根据本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材料物资的年度计划用量,组织建设单位对生产企业的资信和产品的质量、价格进行考察和评定,比质比价。争取生产企业在确保质量、价格、供货渠道的前提下,为三年决战项目提供优惠条件。具体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由建设单位负责材料供应的调配、材料质量的监控等。
(二)  低标号水泥、路面用碎石等材料采用两种方式采购:一是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招标采购;二是施工单位选定料源,由建设单位确认合格后使用。对以上两种方式采购的材料,在材料进场时建设单位应加强质量控制。
(三)  路面基层用砂石等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建设单位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及施工单位进行路用碎石的生产,供应本项目建设。
(四)  伸缩缝、支座等材料物资的采购,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单位确定准入资格产品目录,由建设单位按照所列产品,组织施工单位招标或采购。
第十条  材料资金管理。由交通厅每年准备充足的备料资金,作为冬储材料款,拨付给各建设单位,保证备料所需。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确定供货商或生产企业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签订材料物资的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材料物资管理内容纳入合同条款进行约定。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物资,应将合同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供货商或生产企业不得向他人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材料的品牌、价格和规格。如因客观因素确需改变或调整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供货商或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合同执行的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合同纠纷。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所需材料物资的质量均应满足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现行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所有材料和物资必须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材料物资进场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频率进行抽检。无出厂合格证的产品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未经抽检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材料物资自检、抽检、抽查三级质量检验体系,落实材料物资检验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应向省交通厅上报材料质量月报,并抄送质量监督单位。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单位负责对材料物资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发布全省公路建设材料物资质量信息,并在网上公布。质量监督单位应确定省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材料物资进行质量抽检,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应建立质量监督和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处理
第十九条  省交通厅应加强对材料物资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或供货商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供货资格或在材料和物资供应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省交通厅对生产企业和供货商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本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材料物资供应市场,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由于产品质量和供应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并给工程造成损失的,责令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进行返工,返工费用自行承担,同时追究违约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材料管理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工程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应扣减相应的监理费用,由省交通厅对其进行通报,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本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市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省交通厅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测机构提供虚假数据的,由质量监督单位取消其承担公路工程材料检测的资格,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厅应建立和完善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对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履约能力、信誉程度、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并在网上公示。对履约能力、信誉程度、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差的生产企业或供货商进行通报,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本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材料物资供应市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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